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为2021年的工作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也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自此,“少捕慎诉慎押”成为我国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比,“少捕慎诉慎押”重点关系到刑事审判前阶段的司法实践,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较为突出。


      近两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备受瞩目,其探索以更为谦抑和轻缓的方式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尝试将合规作为从宽的理性依据。这既是企业行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属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践。最初,“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就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提出对涉案民企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在2020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之后,该理念推动产生了“合规不捕”“合规不起诉”“合规轻缓量刑”三大具体实践。


      一、“少捕慎诉慎押”推动合规不捕


      “合规不捕”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可以对真诚悔过、没有逃跑风险、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涉罪企业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三批试点案例中,“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就是“合规不捕”的示范。在该案中,Z公司为了提供超范围数据服务而吸引更多客户,由其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汤某某等多名公司技术人员,通过爬虫程序,非法获取外卖平台公司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提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陈某某等人,而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合规改革适用条件,于是在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合规信息与材料,为后续合规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基础。


      “合规不捕”对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意义重大。对涉案企业而言,早合规优于晚合规,“合规不捕”推动合规准备工作前移。在检察机关表现出将案件作为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意向之后,企业能够尽早进行合规自查,找到犯罪的根本原因,尽早拟定初步合规整改计划,聘请合规专家顾问,为后续接受合规考察、开展合规整改奠定扎实的基础。对涉罪企业家而言,绝大多数涉嫌企业相关经济类犯罪的自然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知识水平较好,减少审前羁押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更何况,企业家肩负着企业管理的责任,处于非羁押状态,能维系企业的常规生产经营,也能更好地参与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因此,“合规不捕”逐渐成为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成果之一。


      二、“少捕慎诉慎押”推动合规不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代表实践就是“合规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在轻微案件的范围内,对一些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如果考察期届满时,企业实现了有效合规整改,那么就对关联涉罪主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对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裁量决定是否起诉,这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重要制度体现。但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以前,我国检察机关较少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甚至是“够罪即诉”,导致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因为一些轻微经济类犯罪而被定罪和处刑。然而,案件的影响不止于此,企业经常因“犯罪标签”和“无人管理”而走向破产倒闭,进而造成员工失业、投资人损失、科技发展受阻、地区经济衰落等社会负效应。


      在这种背景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以“少捕慎诉慎押”为理念,发展出“合规不起诉”实践。一方面,合规成为检察机关裁量不诉的重要“抓手”,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能够通过接受合规考察、开展合规整改获得了“出罪”的机会,起诉的涉企案件数量切实降低,达到了“慎诉”的效果。另一方面,企业或企业家获得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消除再犯风险。“合规不起诉”不是单纯的“厚爱”机制,而是“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新型犯罪治理程序。在企业合规整改的过程中,考虑到检察机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足,我国还建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入律师、会计师、行政机关人员等合规专家,促进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这些改革实践都体现了“慎诉”中“慎”的一面。截至2022年8月31日,全国累计办理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2217件,“合规不起诉”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少捕慎诉慎押”推动合规轻缓量刑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发展,在非轻微犯罪案件中,试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合规轻缓量刑”。对于预期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非轻微犯罪案件,由于超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可以在提起公诉后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包括建议法院对轻罪企业家判处缓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三批试点案例中,“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就是“合规轻缓量刑”的示范。在该案中,王某某作为K公司董事会秘书,利用其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伙同其好友金某某,买卖股票牟利,行为涉嫌内幕交易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审查起诉阶段,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在验收合规整改合格后,对二被告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采纳该量刑建议。


      在这些非轻微案件中,涉罪企业或企业家不能通过“合规不起诉”而被“非犯罪化”处理,但若能获得轻缓刑罚结果,也有利于企业恢复经营活力。特别是,在那些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企业家接受社区矫正,仍能保留一定程度人身自由,不妨碍其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虽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慎押”一般指的是“审前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关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等问题,但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语境下,也可以将其作出扩大化理解,认为“慎押”不仅要求审慎处理审前羁押,也要求审慎处理审后的人身自由限制,避免非必要的监禁类刑罚措施。


      总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动下产生的重大改革实践,处处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精神和理念。该项改革能取得如今的丰硕成果,充分证明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时代意义,也为未来其他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刑事法网的严密化,针对特殊犯罪主体或特别犯罪类型进行轻缓司法的必要性愈发显著。例如,“醉驾入刑”后,每年有近30万人因“醉驾”被判刑,许多人因罪名和刑罚而丧失工作,其配偶和子女无法通过政审,在从事公务员职业等方面面临限制,增加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此,可以借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方法,以医学治疗、戒酒课程、社区服务等行为矫正措施替代刑罚,建立“矫正不捕”“矫正不诉”“矫正轻缓量刑”等程序路径,探索在保障刑罚威慑力的同时,防止过度入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7期;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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